在2020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無論是在救治的一線,還是在防控的社區,還是在經濟社會民生領域,都有廣大志愿者的身影,志愿服務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202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國行動》白皮書指出,截至5月31日,全國參與疫情防控的注冊志愿者達到881萬人,志愿服務項目超過46萬個,記錄志愿服務時間超過2.9億小時??挂哌€在進行中 ,在志愿服務精神得到極大弘揚的同時,也凝聚了文明向善力量。完善應急志愿服務體系無論是對于風險社會突發事件應對,還是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
建立健全應急志愿服務隊伍
培養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應急志愿者儲備隊伍,對于應對突發事件具有重大意義。通過實施專項志愿服務計劃和組織化的方式廣泛吸納社會專業力量將會起到積極作用。
志愿服務的價值、志愿精神的傳承使得世界各國極力促進其積極發展,而促進志愿服務發展最為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實施專項志愿服務計劃。以中國青年志愿者扶貧接力計劃支教專項行動為例,1999年7月,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組建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22所高校的101名志愿者組成的首屆中國青年志愿者扶貧接力計劃研究生支教團,來到青海、甘肅、寧夏、河南、山西等地支教。20多年前100人左右的計劃,為支教志愿服務建立了一個模型,引領了社會風向,全國各地各種社會力量以此為標桿,積極開展支教志愿服務,從而建立了一支穩健、專業、高質量的支教志愿者隊伍。
應急專項志愿服務計劃的組織設計,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并與相關行業所屬的主管部門以及志愿服務的實際管理部門等予以合作,共同擬定應急管理中人力資源最為匱乏的專項志愿服務計劃,籌措專項基金,配套專門政策,建立相應的志愿者隊伍。比如說,這次疫情中反映出亟需醫療救護、物流運輸、心理疏導等領域的專業志愿者,應急管理部門可與衛健委、交通管理部門、團中央、民政部等通力合作,啟動醫護應急志愿者計劃和交通應急志愿者計劃,同醫院、醫學院、運輸公司、互聯網平臺及社區等媒介組建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當然,專項志愿服務計劃的運行實施,最為核心的、最為艱難的是廣泛高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共青團的成功經驗可資借鑒。“以青年動員為例,利益需求的滿足是青年動員的基本動力。青年動員的核心是思想動員。”應急志愿服務的社會動員同樣如此。建議通過組織化的方式,與相關領域專業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建立起普遍的、長效的志愿服務合作關系,鼓勵、敦促合作的企事業單位、互聯網平臺公司等制定相應的應急志愿者管理激勵等內部制度,搭建應急志愿服務的供需平臺,暢通應急志愿服務供給渠道,從而在突發事件的第一時間,實現從應急需求到服務提供的完美匹配、實現的“人”對“人”、“點”到“點”的有效對接。此外,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越是有影響力的人和機構越具有感召力,動員效果越好。
通過一個一個專項計劃,建立起一支又一支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后,或許數量在短期之內不會特別龐大,但可以成為撐起應急志愿服務人力資源的四梁八柱,其示范效應的顯現將使得更多的社會力量加入進來,進而帶動整個應急志愿服務領域的全面發展。
通過應急與志愿管理體制的妥當對接促進政府與志愿力量形成應急合力
應急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雖區別于政府、市場,但也應統一在“國家”之下。政府主力與社會參與形成合力,必不可少的橋梁就是協調機制。無論目前社會力量的強弱,它都是一支具有特色的、不可替代的獨立力量。因此,在協調機制下,在管理體制中,理應有所體現?!锻话l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賦予了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最大責任主體,區別于常態下的職權與職責。其中與社會參與最為相關的一項職責就是動員社會力量,但并沒有將社會力量參與提升到與之合作形成合力的地位和高度。而《志愿服務條例》將應急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的活動統一歸在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協調之下。如此一來,最大限度發揮志愿服務效能,將志愿服務嵌入國家應急體系,促進政府與志愿力量形成應急合力,便缺少了頂層設計上的關鍵一環。
應急與志愿管理體制應妥當對接,建立起完善的應急志愿服務管理體制,從而促進政府與志愿力量形成應急合力。應急指揮機構通常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管理核心,是政府主力的代表。志愿服務的實際管理部門既是黨或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是社會力量的代表。二者應該共同協商,參與應急決策的制定與執行。在目前法律規定不變的前提下,較為容易的操作方式是:《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第八條提到的應急指揮機構的構成中包含 “相關部門負責人”,相關部門理應包括志愿服務的實際管理部門,并且可以是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上級管理部門。這樣一來,形成合力才有平臺和基礎。在理順了應急志愿服務管理體制后,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志愿服務主管部門實施對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的指揮、協調。
另一種解決方案是通過制定志愿服務法來加強和完善這一管理體制機制。囿于《志愿服務條例》行政法規的位階,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理應遵循上位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管理體制的規定。志愿服務部門的特殊性,往往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難以明確具體的鋪陳展現。倘若制定專門的志愿服務法,在相同法律位階下,對于應急管理中的志愿服務管理體制加以具體規定,二者相互勾連映照,豐富和充實《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管理體制,共同將“國家綜合性救援力量+地方專業隊伍+志愿者隊伍”的應急救援圖景更加統一、清晰、持久呈現。
應急指揮部通過志愿服務主管部門向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適度放權
社會公眾作為突發事件的第一響應人,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往往比政府更加快速;在志愿服務領域,個人的志愿行為比組織性的志愿服務反映更快,武漢抗疫志愿服務的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因此,當管理體制中納入了志愿服務的實際管理部門之后,志愿服務這支社會力量即使是在應急狀態下,也應由志愿服務的實際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將應急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通過其傳遞給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這是應急指揮部向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適度放權的第一步。
當權力下移之后,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官辦與民間志愿服務組織、草根志愿者團隊,至少不對民間志愿服務組織及草根志愿者團隊設置額外的障礙。換句話說,即使是在應急狀態下,對于本身就以扶危濟困為使命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而言,毫無必要再單獨適用新的更為嚴格的規范標準來規范和限制其權利。
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個人志愿者與組織的志愿者平等對待,提供同等保護。比如說,快遞小哥汪勇最開始也是個人的志愿行為,后來“組局”成立了志愿服務團隊,在寬松的發展環境下,他不僅享有與組織的志愿者并無二致的待遇,而且還獲得了相應的表彰和嘉獎(榮獲第24屆“中國青年五四獎章”),成為青年志愿服務的一面旗幟。就志愿服務的發展歷程和本質特性來看,志愿服務本屬社會動員,本屬民間自發自愿的行為,因其積極的價值和國家面臨的各種治理問題,才逐漸的被官方認可、積極促進其發展。
總之,在應急狀態下,志愿服務組織及志愿者的權利及其志愿行為的自由理應、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該限制應以保護志愿者人身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積極應對突發事件的公共利益為度。在此界限內,以“官辦組織”或“民辦組織”或“草根團隊”的出身、以個人或組織性的志愿行為性質,作為應急狀態下的行為能力及權利享有的標準,是不合理的,取而代之的應該是以該組織或志愿者本身的服務條件、服務能力是否能夠保障安全、依法有序高效的完成服務任務為標準。(來源:宣講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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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北京市志愿服務指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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